全国31527名符合法定条件罪犯被依法特赦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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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经过4个多月的工作,这次特赦工作已在2015年底前圆满完成。
本次特赦的服刑罪犯包括四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特赦决定和特赦令规定几种严重犯罪除外。
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全国共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其中,第一类罪犯50人,第二类罪犯1428人,第三类罪犯122人,第四类罪犯29927人。
为严格依法做好特赦工作,确保做到“不错放一个,不漏赦一个”,政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严把“六关”。
一是摸排甄别关,累计摸排服刑罪犯235万多名。二是调查取证关,仅全国监狱系统就派出调查组2500多个,走访各地7800余家单位,收集证据材料17000多份。三是风险评估关。四是报请程序关。五是依法裁判关。六是法律监督关。
为确保特赦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各地各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大量工作。对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了释放前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做遵纪守法公民;对无单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四无”被赦人员,民政、社保等部门依法按政策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