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72376,.“最好炒货”被罚20万:老板有罪,审批无责?,.2016-03-25 10:45:54 ,.204141,.刘国民,.middle

“最好炒货”被罚20万:老板有罪,审批无责?

一边是糖炒栗子的小老板方林富,一边是掌握处罚权的市场监管局,悬在中间的是20万罚款。近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3月24日《钱江晚报》)

这个炒货店老板冤不冤?从法理逻辑而言,杭州市场监管局的做法并无不妥。这笔20万罚款,的确是根据《广告法》中有关,限制用“国家级、最高、最佳”等词语的条款要求,而20万罚款已是其起罚点。

但从情理而言,一个卖炒货的小店,因为在招牌上用了“最”字就被罚20万元,让人感到一种强烈的不适。究其原因,其一,小炒货店并没有在大平台投入广告,反复宣传其“最好吃”理念,若论“受害者”,其实仅限于那些看到招牌并因此而购买的顾客。其二,这家小炒货店规模太小,店主并未因为这个“最好吃”的招牌获得巨额回报。

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我们不能只对被管理者讲法,忽视监管者的法律职责。杭州市1998年已有《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擅自更改批准的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发布,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论炒货店的广告牌处于哪一种情况,我们都有理由追问一声,作为杭州市区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的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尽到了管理义务吗?

于此而言,破解此事所暴露的的法理与情理尴尬,亟需正视。就新《广告法》而言,禁用“国家级、最高、最佳”等词语,违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些过于模糊,因为就违法广告的覆盖面以及违法后果来说,小门店的广告牌与投放到媒体、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广告二者不可同日而语,参考“罪刑罚”相适应的法律精神,相关细则亟需深化,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

而作为执法者,也该有一次落实新《广告法》精神的行动,通过依靠户外广告审批流程,向商户介绍相关法律内容,把好准入关。别总让舆论跑在前面,伤害了自身公信力。(叶倾辰)

责任编辑:刘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