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法草案 遵循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的原则

国防交通法草案
国防交通法草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4月25日至28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草案》规定,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国防交通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国防交通工作。

战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战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相互通报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国防需要等情况,研究解决国防交通重大问题。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