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896227,.写作业锁骨被压折 赔偿金却迟迟不兑现,.2016-05-06 08:31:49 ,.204141,.刘国民,.middle

写作业锁骨被压折 赔偿金却迟迟不兑现

男孩写作业锁骨被压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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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报道称,一男孩在写作业时被玩闹的同学由于用力过猛,将锁骨压折,但对方却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迟迟不肯付现赔偿金。小男孩嬉戏打闹再正常不过,但如何教育他们应在安全的前提下打闹嬉戏呢?

小涂今年还不满14岁,在武昌粮道街中学上学,去年10月份中午休息时,小涂正在座位上坐着写作业,同班同学小力突然冲过来嬉闹,将小涂的锁骨压骨折。

“孩子当时没觉得严重,下午还在继续上课,晚上回家,他一直喊着肩膀疼,我们一看,发现肩膀肿了。送到医院拍片子,医生说是锁骨骨折了。”涂先生说,他当即通过校方找到了小力家长的电话,将情况告知对方,对方很快赶到医院看望。

男孩写作业锁骨被压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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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一根钢钉,缝了七针。为了不耽误上课,孩子带着护具就回去上课了。治疗费用一共花了一万五千多,通过保险报销了一万四。”涂先生说,在住院期间,他向小力的家长提出了一万五千元的索赔,对方也表示接受,并且将这一赔偿方案写成文字。

“这笔赔偿从年前拖到现在,后来又降到一万元,他们也同意了,但还是迟迟不兑现。”涂先生说,对方目前已经不再接听电话,学校也多次约对方到学校协调,也几次被“放鸽子”。

武汉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嫣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两个孩子从年龄上讲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是需要承担责任。“对于伤人者的家长,如果通过协调还拒不履行赔付承诺,伤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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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嬉戏受伤谁担责?

儿童天性活泼好动,课间打闹嬉戏本属正常,但学校、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千万不能掉以轻心,疏忽大意就会惹出祸端。11月9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学生课间玩耍受伤而造成的赔偿纠纷案,最终判决伤人者、被伤者和学校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张宝和宋贝是新野县某镇中心小学二年级同班同学。2009年5月14日上午第二节课间,张宝和宋贝在玩耍时,宋贝不慎撞倒张宝,造成张宝右股骨中段斜形骨折,远端向外上移位。经鉴定,张宝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后宋贝的父亲宋某分两次共支付张宝医疗费1500元。但张宝在新野县人民医院的两次住院共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张宝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宋贝及二人所在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补助费和鉴定费共计2万余元。

审理判决

审理中,被告宋贝的父亲辩称,孩子在学校是全托,已脱离家长的监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校方则辩称,事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段,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所以校方不应担责。

最后,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宋贝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被告镇中心小学和原告张宝的监护人各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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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为什么两被告和原告三方都要承担责任呢?新野县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刘永辉告诉记者,本案中,张宝与宋贝在游戏过程中受伤,宋贝作为该伤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一被告镇中心小学对在校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应引导学生课间休息时做适当游戏,避免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学校因疏于管理,对此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而原告在课间休息时不注意自身的安全,对所造成的伤害存在主观因素,所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张宝及被告宋贝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均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许多家长和老师对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件担责方面极其关注,也存在许多疑惑。刘永辉审判长解释说,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适用对象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事故的范围是指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包括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室、宿舍、场地等。事故期间是指在校学习期间,包括上课时、课间,一般情况下是学生入校门时起至出校门时止。

责任编辑:刘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