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950147,.“救助变敲诈”是变相“钓鱼执法”,.2015-07-18 10:18:35 ,.3139,.,.middle

“救助变敲诈”是变相“钓鱼执法”

作者:张西流

16日上午,河南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农妇敲诈政府案”,下达二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由于此案涉及到冯改娣信访过程中,当地政府以协议书形式给予其60万元“救助费”的定性,所以该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7月17日《京华时报》)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对付上访户,可以说是机关算尽。特别是,在劳教制度被废止,“被精神病”被依法规范之后,一些地方政府是黔驴技穷。但迫于维稳压力,不得不想出一些“损招”,将上访户“降服”。比如,河南省内黄县针对农妇冯改娣成上访“钉子户”,先给其60万元“救助费”,再以敲诈政府的名义,将其告上法庭,一旦判刑入狱,再上访就分身无术了。

然而,先给上访者钱,再告其敲诈政府,这是变相的“钓鱼执法”。所不同的是,这次采取“钓鱼执法”的不是执法部门,而是当地政府;使用的不是法律手段,而是行政权力。可见,这种变相的“钓鱼执法”,成为公权侵犯公民人格自律权、话语权、人身权等私权又一个现实标本。问题是,这种变相的“钓鱼执法”,不仅是一种“权力陷阱”,损害了群众利益;而且易引发矛盾,甚至造成群体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从这个层面来看,这种变相的“钓鱼执法”,等于是政府设计陷害群众,这也是公众最恐惧又最痛恨的。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政府的执政理念应该是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肩挑公平正义,因而对其绝对信任不设防。而这种变相的“钓鱼执法”,则反其道而行之:情为陷害群众所系,利为损害民生所谋,用失范的政德,去挑战公民的道德底线。可见,当地政府的这种“损招”,成为伤害群众的一种“利器”。

然而,当地政府“钓鱼”陷害群众,不仅破坏了行政权力的严肃与公正,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违背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损毁了政府自身形象,政府也将因此而失信于民。因此,法律应作出明确界定,制定具体处罚措施,提高“钓鱼执法”的违法成本。特别是,只有将权力关进法律“笼子”,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规避以权代法、权大于法之类的行政乱作为,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政府“钓鱼执法”的事件发生。(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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