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还要乱到何时,亟需立法给出答案
作者:陈广江
在江苏常州上过大学的虞先生,上学时用信用卡透支了6毛钱,6年后所产生的滞纳金高达7547.94元,加上其他欠费,共计近万元。更糟的是,他还被银行列入黑名单,买房大计都耽搁了。无奈之下,虞先生把银行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虞先生还银行500元,银行协助删除不良记录。(7月17日《扬子晚报》)
这是一份令人瞠目结舌的神奇账单:信用卡欠费6毛,6年后,逾期产生利息1561.72元、滞纳金7547.94元、超限费7.03元、年费150元、消费透支0.6元,合计9267.2元。仅滞纳金一项,就高达欠款额1.25万倍,这对社会认知常识构成了巨大挑衅。
更可笑的是,银行竟理直气壮地表示,滞纳金等费用的收取都有合同依据,是按照规定严格计算得来。既然有合同,为何不是违约金,而成了滞纳金?收取滞纳金的依据是银行专门的《信用卡章程》,但这个银行自己定的规章与《商业银行法》相冲突,单位规章要服从国家法律,银行根本无权收取滞纳金。
滞纳金属于行政范畴,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征收主体只能是税务、交警等国家行政部门,银行作为企业是无权征收的。但现实中,一些公用事业领域,也常有滞纳金发生,比如水、电、燃气、通讯、银行等企业。一些“天价滞纳金”现象,早成了众矢之的,广为诟病。
以前,政企不分,公用事业领域的滞纳金有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现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于法无据、无情不合的滞纳金该正本清源退出历史舞台了。违约金就是违约金,滞纳金就是滞纳金,二者有泾渭分明的界限,若混为一谈,就有非法敛财、欺压百姓之嫌。
退一步讲,不管叫违约金还是滞纳金,一旦违背人们的生活常识,甚至到了这种超欠款额万余倍的荒诞程度,就没有任何存在的理由了。法院的调解结果也证明,银行征收滞纳金的行为及其依据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公用事业领域的滞纳金就是乱收费,这毫无疑问。
值得警惕的是,虽然个别领域和地方取消了这种滞纳金,其他公用事业领域的滞纳金现象依旧比较普遍。滞纳金还要乱到何时,亟需立法给出答案。(陈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