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953370,.“通报单位”算个什么存在,.2015-07-20 08:06:00 ,.3139,.,.middle

“通报单位”算个什么存在

17日和18日凌晨,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联合公安、属地街镇等部门,在静安寺、陆家嘴、大柏树、桃浦镇以及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枢纽设卡,开展全市范围大规模网络“专车”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表示,下阶段将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驾驶员的相关违法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7月19日《 新闻晨报》)

到目前为止,对专车的围追堵截只见招式凌乱,还没有一击毙命的绝招。现在,连“通报单位和街道”也使出来了,这真是没办法的办法了吗?

乍听起来,“通报单位”像是一个捷径,貌似大有釜底抽薪之功效。但和它所要打压的专车行业属性“互联网+”的“高大上”比起来,“通报单位”是多么笨拙而落后的话语啊。

很多人可能会不相信,在互联互通的国际化大都市,在白领和金领人群居多,且以网络化生活主导的上海,其行政管制还停留在靠“通报单位”来维持秩序,羁縻个人行为的年代,尤其是用来掐互联网的脖子,可真够振聋发聩的。在这里,语态落伍的背后可能是公共治理思维的不赶趟。

毕竟,现代社会的公共治理里面,只见依法治理、协商导向、网络化疏通,神一样存在的“通报单位和街道”算个什么东西?在年代记忆的留痕中,那大概是要领导谈话,批评教育失效后的级别、岗位、收入的调整乃至“人格曝光”,直到让你混不下去为止;至于街道方面,停水断电,户籍积分等“卡扣”也是手到擒来,这样的捆绑式管理,听起来是“专治不服,一用就灵”。但是,用这一招来管专车会有作用吗?

恐怕,在市场化淘洗过程中,这种政府“招呼”的呼应空间越来越小了。一者,根据所谓“单位”与职员之间的法定关系,压根不存在单位限定员工非职业行为的合法授权;二者,个体“非法营运”只能通过法律设施来认定和规制,单位既没有鉴别能力,也没有压制义务。也就是说,有人“开黑车”,交管部门到法院起诉就是了,找人家单位没这个道理;三者,能够配合“通报”的单位覆盖面太低。类似直属性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能会残存一些“组织关切”,但对于有更就业吸附力的经营体,能否贯彻“通报”还真是个问题。

其实,现代社会生活中个人和单位的关系,早已分得一清二楚——对等法人,双方权利义务和行为限定仅限于劳动合同。提供人身依附的“全能型单位”已经不存在,单位对雇员的职外生活无权越界干涉。而且,现代公共治理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治理方式也讲究“能使用非强制方式的就不用强制方式,能用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就不用单方强制方式,能用自治的方式就不用他治”。

可见,用一种落后的“通告单位”方式打压专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为维护现实利益格局而限制专车,不仅破坏了一个具有创新基质的的行业模态,也破坏了一个低成本就业渠道,损害了社会整体效益。对于专车,不能让其呆在“非法营运”的黑户上,顺着“互联网+”的思路因势利导,尽早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才会契合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才会迈入治理上的新境界。(肖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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