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94341,.微博能作证?“电子证据”立法任重道远,.2015-02-06 06:45:00 ,.204141,.刘国民,.middle

微博能作证?“电子证据”立法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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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关于微博、网聊记录可作“呈堂证供”的新闻,被公众热议。很多媒体将此与近期中国政府重拳整治微信平台等新闻并列,将其视为净网措施之一。

这种解读恐怕有一些“歪楼”。为了配合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4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可以作为民事证据”,只是其中的普通一条,并非重点所在。再者,民事诉讼涉及的是“民告民”的案件,对于一件民事法律领域内的事,大家不必反应过度。包括微博等在内的“电子数据”能正式成为法庭的证据,是科技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中国法律与时俱进的必然。

之前,法律界对于“电子证据”有较大的争议,比如,网络聊天记录到底算是“书证”还是“视听资料证据“?一些传统证据规则也会妨害“电子证据”的使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与书证、物证并列作为单独的证据类型,而本次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又将“电子数据”进一步界定为“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然而,中国的“电子证据”立法还处于初始状态,远未达到完善的程度。与传统书证、物证相比,“电子证据”的呈现必须依赖于相关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且易被伪造和篡改。

如何合法地固定、提取“电子证据”,并实施有效的鉴证?目前中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目前对“电子证据”的提交、质疑,有的当事人会打印出电子数据,并当庭出示相关设备终端(比如出示手机所存储的短信内容,或者当庭登录相关电子邮件、账号等)。有的当事人也会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储存资料计算机等设备,以固定证据。

“电子证据”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比如,2009年消费者刘艳君状告淘宝案中,消费者认为淘宝系统出错导致其交易不成功,提出索赔,但最终败诉。从证据角度说,消费者提供了交易成功的截屏图,而淘宝一方则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当时法院没有采纳这些证据,因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来源,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现在“电子数据”已经正式进入法律,就有法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既然交易的电子数据基本上掌握在电商手中,电商可以随时上传、修改网页内容,也可以很便利地获取电子数据,而消费者提供这些“电子证据”是很困难的。那么在类似的案件中,就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普遍原则的例外,以合理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

总之,中国的“电子证据”的立法方兴未艾,如何固定、提交“电子证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等等,还有很多问题需要一步步解决,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只是一个开头。

(沈彬,法律问题专家,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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