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城一审被判13年 当庭表示不上诉
海外网 2015-10-12 17:35
海外网10月12日电 据@咸宁中院 消息,湖北咸宁中院今日公开宣判李春城案,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法院判定李春城受贿3979万余元,但李春城有自首及重大立功等情节。李春城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