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20357,.慈善法草案出炉:禁止个人网上募捐 诈捐将受查处,.2016-03-10 11:13:47 ,.204154,.朱惠悦,.middle

慈善法草案出炉:禁止个人网上募捐 诈捐将受查处

10月3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第一次提请审议。记者梳理发现,慈善法草案对诈捐、摊派捐款等社会关切的问题都有涉及和回应。

诈捐不行了!将查处

前一段时间,利辛女子“犬口救子”诈捐一事引起社会热议,不少专家和网友谴责这种行为是在透支社会的善意。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这种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现象,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摊派捐款不许了!将处分

“被捐款”的现象现在已经屡见不鲜,在一些单位和群体中,捐不捐、捐多少都成为“规定动作”。

对此,草案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草案在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公开募捐?不是!

现在经常可以看到网上、微博上有人搞募捐。通过网络搞募捐确实方便,但是又极易产生诈捐等问题。

草案也对此作了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捐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也就是说,要想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必须由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与其合作才可以。

公开承诺捐款的,若不兑现怎么办?

过去,曾出现社会名人承诺捐款,但未兑现的案例。

对于此种情况,草案第四十四条也作出了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款的,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个人做慈善被鼓励!有望享受税收优惠

个人做慈善、捐款能不能享受纳税优惠?很多人心中都有这个疑虑。慈善法草案已经给出了方向。

草案提到,经与国税总局协商一致,草案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尽可能作出规定,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作出。

这也就意味着,以后做慈善、捐款、受益人都会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

3月5日或被定为中华慈善日

每年的3月5日,是雷锋纪念日,也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

慈善法草案提出,将这一天确定为“中华慈善日”。

慈善只是扶贫济困?内涵更丰富

日常中经常提到的“小慈善”就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的含义更广,只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属于慈善。

草案对慈善活动作出界定。

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

(1)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2)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3)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4)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5)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法制晚报快讯(记者 温如军)今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明确电影中禁止包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等八项内容,影院放影电影过程中不得插播广告。

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草案明确,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国家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焦点1

拍电影风景区及相关部门需提供便利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对优秀电新人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草案明确,国家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企业、其他组织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摄制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等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企业、其他组织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并在摄制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焦点2

明确电影禁含八项内容

草案要求,电影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草案对电影不得含有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8项内容禁止出现在电影中。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是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焦点3

对电影评审有异议可要求再次评审

草案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企业、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

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焦点4

影院放影电影时不得插播广告

草案明确,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草案还表示,国家倡导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2015-10-30 16:24:44)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

此次两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曾就养老方面的问题答记者问,与养老产业一样,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度也日趋上升。近日,李立国接受新京报专访,针对热点问题给予回应。

谈慈善监管

网络募捐平台应履行核实职责

新京报:近年来慈善组织数量越来越多,个别组织在做慈善的同时也引发争议,民政部门如何规范?

李立国:民政部鼓励支持社会各界投身慈善事业,同时把规范慈善组织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从慈善组织年检、评估、信息披露、违法处罚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今后,民政部将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把慈善事业做成人人信任的玻璃口袋。

除执行慈善组织检查制度和评估制度外,要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要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

新京报:《慈善法》制定进展如何?

李立国:去年以来,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开展立法工作的过程中,民政部作为承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能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也参与了相应的调研、论证、起草和修改工作。

今年3月8日,张德江委员长提出,制定慈善事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主要任务之一。民政部将继续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做好相关工作。

新京报:目前,一些多说少捐、诈捐的情况屡屡发生,你如何看待这些现象?

李立国:“诺而不捐”、“多说少捐”现象,我们十分关注。在参与慈善立法的过程中,我们也向立法机关建议,在法律中增加关于兑现捐赠承诺的条款,通过法治的方式来消除这一不良现象。

新京报:近期媒体曝光过一些网络募捐导致的不良事件,比如以为孩子治病为名进行筹款,但不将善款用到孩子身上。民政部门有何措施?

李立国:这个问题我们一直在关注和研究。就主体而言,对于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鼓励其开展网络募捐。对于不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言,如果确实有开展募捐的需要,应引导他们与有资格的公募组织合作,共同开展相关募捐活动。个人求助信息的真伪由网络募捐平台和慈善组织共同负责核实,所募得的资金也由慈善组织掌控,以防止个人对善款的侵吞、滥用。

就平台而言,为网络募捐提供技术支持的互联网企业,应当履行查验募捐主体合法性等职责。

谈新型慈善

募款方式可以创新但要“不忘初心”

新京报:近期一些慈善组织开展了“体验式慈善”等新募款方式,号召大家参与体验饥饿、体验失明等活动,你怎样看待这类慈善形式?

李立国:随着互联网技术和自媒体意识的发展,一些慈善组织的创新得到了社会公众的积极回应。对慈善活动形式上的多样化创新,总体上是应予支持和认可的。但形式始终要服务于目的,归根到底要看它是否能够帮助有需要的人。我们可以创新形式,但切勿止于形式,切记“不忘初心”。

新京报:你对网络募捐这一新生事物有何看法?将来会是慈善的主流吗?

李立国:网络使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更方便、快捷,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更灵活、高效,甚至困难群众的求助信息会得到更及时、有效的反馈。我留意到有关机构统计的一组数据,在2013年,与淘宝、腾讯、新浪等平台开展合作的慈善组织已达到近400家,当年募得善款近10亿元,帮助了数十万人次的困难群众。相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继续拓展,网络慈善将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京报:《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公益创投”、“慈善信托”等新概念,民政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

李立国:这两个都是当前慈善事业中比较新、但又十分受关注的概念。

公益创投是一种培育慈善组织的重要方式,着眼于培育刚刚起步的慈善组织,增强它的各方面能力,帮助它发展为合格的公共服务提供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者。我们希望制定出一套公益创投的标准化流程,来推动这项工作更加蓬勃地开展。

慈善信托在英美国家是一种常见的慈善方式。相对于慈善组织,信托在方便性、灵活性等方面更具优势。我们准备开展慈善信托的试点工作。目前深圳等地已经提出了比较全面的试点思路,许多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也向我们表达了积极参与试点的意愿。

责任编辑:朱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