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纪委通报13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党员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从严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相关规定,市、镇(街道)两级纪(工)委对13起失信被执行党员相关问题进行了查处,现予以通报。
1尹宗顺,寿光市公路局工程养护应急中心工作人员,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被寿光市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郭金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监保部办事员,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被寿光市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市农村商业银行党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
吕洪柱,文家街道吕家村党支部书记,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被寿光市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文家街道党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韩群伟,孙家集街道岳寺韩村党支部书记,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被寿光市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孙家集街道党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5朱学平,孙家集街道二甲村党支部书记,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被寿光市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孙家集街道党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6孙维新,孙家集街道孙家庄村人,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被寿光市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圣城街道党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7武永江,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被寿光市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古城街道党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8薛营堂,侯镇北仉村村委委员,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被寿光市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侯镇党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9方永国,侯镇北寨村人,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被寿光市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侯镇党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0刘丽,圣城街道北关社区人,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被寿光市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圣城街道党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1孙新国,圣城街道杨家社区人,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被寿光市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圣城街道党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2丁培永,羊口镇第五居委居民,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被寿光市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羊口镇党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3
刘光海,稻田镇南慈村人,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被寿光市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稻田镇党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共寿光市纪委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