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通报8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典型问题
近日,郯城县通报8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典型问题案例。
1、高峰头镇蒲汪二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侯秀娟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违规为亲属办理危房改造的问题。2012年11月,高峰头镇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蒲汪二村李某某多次找到其弟媳、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侯秀娟,要求对其母亲丁某某曾经居住过的房屋进行危房改造,以备使用。后经侯秀娟签字同意,并以其婆婆丁某某(户口在蒲汪一村)新建房屋的名义上报农村危房改造。危房改造过程中,只是作了简单修缮加固工作,没有按照申请改造标准进行房屋重建,在县、镇房建部门进行验收时,侯秀娟隐瞒事实、没有提出异议。2013年2月,上级将丁某某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500元拨付到位。郯城县纪委给予侯秀娟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红花镇固疃村党支部原书记陈兰斌虚报小麦种植面积,套取小麦直补款的问题。2012年至2014年,陈兰斌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其个人及父亲陈某某的名义虚报小麦种植面积合计16亩,套取小麦直补款1975元。郯城县纪委给予陈兰斌党内警告处分。
3、郯城街道前龙门村党支部原书记赵本侠、会计张乐选虚报小麦种植面积,套取小麦直补款抵顶欠款的问题。2011年至2014年,赵本侠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同意村会计张乐选提议,将村欠某饭店款、欠某超市款以虚报小麦面积、套取小麦直补款的方式归还,共套取小麦直补款30751.5元。郯城县纪委给予赵本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乐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归昌乡中于庄村党支部原书记于秀岭、会计李再杰虚报小麦种植面积,套取小麦直补款的问题。2012年至2014年,于秀岭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通过个人名义及家属徐某某名义虚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方式,套取小麦直补款13160.15元,除将部分小麦直补款6752.4元记入村集体账,其余虚报款项6407.75元被用于个人开支;李再杰在担任村会计期间,套取小麦直补款合计5324.3元,1680元记入村集体账,其余款项3644.3元被用于个人开支。郯城县纪委给予于秀岭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李再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花园乡北沟崖村原会计王士玲虚报小麦种植面积,套取小麦直补款用于个人开支的问题。2010年至2013年,王士玲在担任花园乡北沟崖村会计期间,利用协助花园乡政府上报村粮食种植面积的便利条件,以本人和两个儿子的名义虚报种植面积,套取粮食直补款。四个年度虚报种植面积合计245.5亩,套取粮食直补款为26684.4元,用于家庭开支。花园乡党委给予王士玲留党察看处分。
6、泉源乡富康新村党支部原书记李保年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用于个人开支的问题。2010年3月,李保年在担任泉源乡富康新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向泉源乡政府申请百村帮扶款6000元,用于维修办公室。李保年领取该笔资金后没有入村帐,而是将6000元钱用于个人开支。泉源乡党委给予李保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庙山镇马站村党支部原书记王磊虚报沼气池建成数量、套取沼气池补助款用于村内开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问题。2008年,王磊在任村委会主任、主持村务工作期间,村级上报沼气池125个,实际建成82个,虚报沼气池43个。2010年4月,多领取沼气补助款22607.25元,其中13669.5元被用于村内开支。2014年12月,王磊将马站村村北一柴垛点燃,造成3棵20公分左右的杨树等物被烧,损失价值300余元。2015年1月,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庙山镇党委给予王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重坊镇龙华村二组党员吴朝喜虚报冒领夜间站岗补助和环卫一体化用工款用于个人开支的问题。2014年,吴朝喜在担任重坊镇龙华村二组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他人名义虚报并领取夜间站岗补助120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4年,吴朝喜在发放本村城乡环卫一体化用工款工作中,以他人名义虚报并领取环卫一体化用工款1440元,用于个人开支。重坊镇党委给予吴朝喜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坚持以上率下、突出问题导向,确保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得到加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明显提升。各职能部门要健全监管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源头预防,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零容忍、无禁区,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以执纪监督实际行动净化基层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