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出台个人住房新法案 短租不再难
海外网11月24日电 据荷兰华侨新天地报道,荷兰政府于2016年7月1日出台了一项针对个人住房的新法案。与原法案相比,新法案在保障租赁双方利益方面达到了更好的平衡。
根据荷兰的《民法典》,荷兰的出租房主要分为三类:个人住宅、商铺和办公用房。个人住宅分为独立住宅和非独立住宅,独立住宅指拥有独立地址、卫生间、厨房等全套设施的居住单元,例如公寓和别墅等;非独立住宅则通常以房间为单位,需与其他租户共用设施。
荷兰的原租房法为保护租客利益,规定除了少数临时性住房可作特例以外,租赁双方之间无法签订短期合同。一旦合同签订,房东便很难终止租赁关系,因此需要承担巨大风险。临时性住房租赁的特例包括外国学生房、房屋对外销售期间的临时租赁、外交官租赁和度假房等,在这些情况下允许签订短期合同。
《激活荷兰租房市场》法案于2016年4月12日通过,于7月1日生效,法案的目的在于活跃荷兰的租房市场,使其不再受制于长期租赁。新法案对多项条例进行了修改,使签订个人租房短期合同成为了可能。新法案规定,对两年及以下的独立住宅租赁合同和五年及以下的非独立住宅租赁合同而言,房东仅需在合同终止日期前三个月至前一个月之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租客,便可在合同指定日期解除租赁关系。若房东在这一期间未向租客予以告知,则双方现有的短期合同关系将自动延长为无限期的长期合同。若房东与租客再次签订短期租赁合同,则该合同也将自动延长为长期合同。例如,若租赁双方于2016年10月1日签订了一年的短期合同,则房东有义务在2017年7月1日与9月1日之间告知租客,若房东未告知租客或在合同到期前签订了另一个短期租赁合同,例如从2017年10月1日起的新的一年合同,则意味着租赁双方的合同将自动延为长期合同。若租客想终止合同,则仅需提前一个付款周期向房东提出请求便能有效终止租赁关系。例如,在以上案例中,租客希望自2017年1月1日起终止合同,其房租为每月一结,则其仅需于2016年12月1日前向房东提出即可。
法案还对《民法典》第7:249条做出了修改,以进一步保障租客的权益。根据旧条例,租客有权在租房合同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向租房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房租价格进行评估。若房租委员会的估价低于原房租,则新的价格将自动替代原房租,而且房东须将之前房客多交的房租予以退还。这项法令虽然对租客有利,但大多数房客不愿冒与房东闹僵的风险,因此没有使用这项权利。在新法案中,租客有权在短期合同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向租房委员会提出申请,这样便避免了一开始租房便与房东闹僵的情况。但该法令有一个限制——若评估后每月的房租大于710.68欧元(1欧元约合人民币7.3元),则新的房租价格无效。例如,若租客每月的房租为800欧元,租房委员经评估得出结论,实际房租应为710欧元,则租客的房租自动变为710欧元;但若委员会的估价为712欧元,高于710.68欧元,则新房租价格无效,租客仍需支付每月800欧元的房租。
由此可以看出,新法案在使租房市场活跃起来的同时,也同时兼顾了租赁双方的权益——房东不再受长期合同的制约,而租客也得以获得公平合理的房租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