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莫名成广告公司股东 难道真的有"天上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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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口的杜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妻子的名下莫名其妙多出一家广告公司,并且该广告公司因为税务异常,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妻子原本想开小吃店,就因为此事一直被耽搁。为了注销掉这家公司,杜先生夫妇可真是伤透了脑筋,他们找过工商、派出所、税务等部门,但问题一直都没能解决。记者 陈栋女子莫名成广告公司股东 难道真的有"天上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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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雾水 她的名下突然多出一家公司
2013年7月份,杜先生的妻子韦女士丢失了身份证。随后,韦女士回到琼中老家补办身份证,两个月之后,韦女士拿到了新的身份证。今年5月份,韦女士打算开一家小吃店,当一切准备妥当之后,韦女士去办理税务登记的时候,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韦女士,她的名下有一家广告公司,是在龙华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因为该公司未及时缴税,税务异常,已被列入黑名单,因此不能为韦女士办理小吃店的税务登记。
韦女士一头雾水,她此前从来没有登记注册过广告公司,这家公司究竟是怎么“冒”出来的呢?为了帮妻子搞清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杜先生来到龙华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建议其到派出所报案,或到海口市工商局查询。然而,派出所表示此事还是要找工商部门才能解决。杜先生于是和妻子来到海口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查询了韦女士名下的广告公司,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名称为海南德金旺广告有限公司,韦女士不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是公司的一个股东。公司地址位于龙华区龙昆北路25号,注册资金是100万元,成立日期是2014年9月。女子莫名成广告公司股东 难道真的有"天上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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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奈何 公司找不到,注销成难题
“一定是有人冒用了我老婆的身份证来注册公司。”杜先生立即前往广告公司所在地址,但根本找不到所谓的海南德金旺广告公司,附近居民也没有人知道这家公司。杜先生无奈只好向海口市工商局求助,希望注销该公司。海口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会调查核实。
不久,龙华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联系了杜先生,称要想注销该广告公司,需韦女士本人拿着公司的相关资料来办理注销,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或者去做笔迹鉴定。杜先生一听就不大乐意了,公司都找不到去哪要资料?起诉和鉴定都是要花钱的,“一份笔迹鉴定就得2千多元,为什么要让受害者去承担?这太不合理了!”杜先生说,有人冒用别人的身份证去注册了公司,工商部门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现在却让他和妻子去自行解决。女子莫名成广告公司股东 难道真的有"天上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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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 海口工商部门已立案调查
10月11日上午,记者来到龙华区工商局办证服务中心询问,拿着别人的身份证是否可以注册公司?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注册公司时,不要求股东到场,只需要股东的身份证原件。但委托人必须亲自到场并且出示身份证原件,“如果出现问题,可到工商局市场科立案,一旦查实,委托人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龙华工商局市场科的冯科长了解杜先生夫妇遭遇的情况后表示,当事人需要到海口市工商局去投诉,而且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其身份证被冒用,当初签字的不是其本人,“也就是说,需要去做笔迹鉴定,只要证明笔迹不是本人,(公司)就可以注销了。”冯科长说。
昨日上午9点30分左右,记者随杜先生夫妇来到海口市工商局企业监督局。该局林副局长介绍,此事应由龙华区工商局受理,解决此事有两种途径:一是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海口市工商局让法院撤销公司登记;二是投诉到工商局,按照流程处理,其中笔迹鉴定是最有力的证据,这个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提供。
昨日中午12时左右,杜先生收到了海口市工商局的回复:案件已经受理,工商部门正式立案调查。女子莫名成广告公司股东 难道真的有"天上掉馅饼"
6万住房公积金莫名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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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国企职工游鸿逵(化名)和妻子共计约6万元的公积金,从账户上莫名失踪了。
9月18日,游鸿逵告诉记者:“事情已经过去5个月了,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仍未给出合理解释,6万公积金款去向至今是谜。”
游鸿逵称,他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查询获知,2012年12月,他和妻子两人的公积金先后被以给两套房“偿还贷款本息”的名义提取。这两套房子,其中一套门牌号为空号;另一套,则是游鸿逵岳母10多年前赠予他们的一套公租房,根本不存在公积金贷款。
6万住房公积金莫名失踪
游鸿逵曾找到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解释,他称,对方回应称,6万元公积金是划到他们夫妇名下的联名卡上后才被转走的,建议向警方报案,同时拒绝了他查询原始资料的要求。
9月19日,记者致电成都公积金中心,该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证实游鸿逵向公积金中心反映了此事,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由于属于在侦案件,更多情况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现在不方便透露。
6万住房公积金莫名失踪
国企职工夫妻6万公积金失踪
游鸿逵和妻子陆女士都是成都市一国有企业职工。游称,他们只在2008年购买首套房时提取过一次公积金,之后再未关注过公积金账户。
今年5月,陆女士偶然想起多年没查过公积金,于是到成都公积金中心查询,发现她的公积金账户上只有三万元。陆女士感到疑惑:根据每月扣除的和单位缴纳的公积金数额计算,从2008年首次提取公积金至今已过8年,账户里至少应有6万元。
陆女士当场打印了一份“职工公积金支取明细”清单,清单显示,2012年12月7日,她的公积金账户有30200元被划转到了她的联名卡账户上,这笔钱当天即被转走了13500元,次日被转走9800元,第三日被取走1900元,当年12月11日再被取走5000元。
6万住房公积金莫名失踪
“一周之内,30200元一分不剩,不知道被谁拿走了。”陆女士说。
陆女士随即联系了其丈夫,游鸿逵也查询了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他发现,2012年12月26日,他的公积金账户有30800元被划转到他的联名账户上,同样在之后几天内分多次被转走。
游氏夫妇打印的“职工公积金支取明细”显示,这两笔共计6万余元的公积金,被提取的原因均是“购房,偿还贷款本息”。
记者查询成都公积金中心官网获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除了应具备相应的条件,还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并且必须本人前往,出示身份原件证明、提供已婚或未婚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或房产证、银行还贷的三个月流水明细等材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严格审核。通过审查后,公积金管理中心才将钱划扣到个人联名银行卡上。
“从这个程序看,除了我们本人,似乎没有人能将这笔钱取走,但这钱真不是我们申请提取的。” 游鸿逵说,2008年之后,他和妻子再未提取过公积金,也不知道这笔钱在2012年到过他们的联名账户上,“公积金联名卡是单位发的,平时没管,也没办过提取业务。”
6万住房公积金莫名失踪
为“不存在的房子”还贷
根据陆女士的“职工公积金支取明细”单,她被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偿还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6-1-11号房屋贷款。但陆女士称,这套房是其母亲所在单位早年分的公房,后来转赠予她,根本不涉及贷款问题。
游鸿逵提供的一份由成都市房产信息档案馆出具的房产信息摘要表显示,6-1-11号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陆女士,产权来源为“受赠”,受赠日期为2003年10月。
而游鸿逵被提取的公积金,则用于偿还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北街6号5-1-2号房屋的贷款。但游称,他在寻找这套房子时发现,西北桥北街根本没有6号。西北桥街社区也向他证实,“西北桥北街6号”是一个备用号,还没有启用,实际上是个空号,“一般人都不知道”。
6万住房公积金莫名失踪
确认公积金被别人动了之后,游鸿逵联系了当地媒体。成都电视台随后的报道证实了游鸿逵的说法,“西北桥北街6号”这个地址目前不存在。
游鸿逵曾找到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希望调取原始资料,看是谁取走了他们的公积金。他称,第一次去时,该中心回答说需要查询,几天后答复;几天后他得到的回答是“资料可能毁了”;后来又称他“没有权利来看这个资料”;他们找的次数多了,最后得到的答复是“去找信访局”。
游鸿逵认为,查清此事必须要调取出2012年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时的原始资料,比如身份证件、单位证明等。“如果是我本人办理的,肯定有相关证件材料和证明,还有签字,如果是别人办理的,至少得有委托书。”
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支取明细”显示,游鸿逵在2008年第一次办理公积金提取时,的确是他本人前往办理,“代办人姓名”、“代办人证件号码”处都是空白。然而,2012年的那次提取业务办理,“代办人”和“代办人证件号码”两处却填着他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游鸿逵对此十分不解:“在我的公积金账户上,代办人居然填的是我,我帮我自己代办吗?”
6万住房公积金莫名失踪
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游鸿逵始终不解:连房子都不存在,申请人如何通过公积金中心的审核?
8月9日,成都市电视台报道此事,并播放了一段成都公积金中心城区房管部副主任李萍与游鸿逵的对话。
对话中,李萍说:“公积金在当时并没有说必须本人亲自来领取。”游鸿逵回应,即使是他当时委托了别人来办的,那现在他要看当时委托人的相关资料。李萍明确告知:“这个不是你说要就拿给你看的。”
李萍还表示,这个钱如果打到其他人卡上,是公积金中心错了,但如果是打到游鸿逵夫妻本人卡上,觉得错了,那就把钱退回来,公积金中心重新受理。
9月18日,游鸿逵告诉记者,他曾试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一直没被受理。中秋节前,成都西御河派出所叫他去做了笔录。
6万住房公积金莫名失踪
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林方平告诉记者,无论根据关于行政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还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游鸿逵夫妇都可以在公积金中心提取原始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拒绝。
“若有人冒用游鸿逵夫妻名义提取公积金,侵犯他们的财产权,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要求退还,如果是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别人的公积金,则属于诈骗,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林方平说。
林方平还称,如果经调查证实,游鸿逵夫妇并没有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也没有委托他人办理过,那么按照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将面临行政处分。
9月19日,记者致电成都公积金中心,该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证实游鸿逵向公积金中心反映了此事,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由于属于在侦案件,更多情况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现在不方便透露。
身份信息被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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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博士身份证他人冒用 竟无故当上了公司法人
这几天,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系博士生刘先生可谓是忙得不可开交,面临毕业的他每天要花大把时间来准备自己的毕业论文,然而让他更头痛的是今年6月想落户老家时才发现自己成为了一家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这让刘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心想自己一直专研学术,何时成了一名商人?原来,这和他曾经丢失身份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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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被冒用,他成了一公司法人
“当初读书把户口迁到了学校,现在要落户老家,前两天托人一查,自己无缘无故成为了一家注册资金300万元的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刘先生说,自己一门心思的在搞学术,要不是落户的事情,根本不会发现变成法人代表了。
刘先生回忆,2014年9月自己乘车时钱包遭窃,身份证等全部丢失,当时也没在意,所以就去补办了一张身份证。左思右想,刘先生断定,自己丢失的身份证信息可能被冒用,随即便到九里堤派出所报案。办事民警建议刘先生到公司注册工商处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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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到贸易公司注册办理处为龙泉驿区工商管理局,刘先生随即前往,表示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并要求注销此公司。龙泉驿区工商管理局回应称需要所有股东的资料并回收之前核发的证照才能注销公司,建议刘先生去工商局档案管理室找出申办材料,联系当初申请办理执照的人员,让其申请注销,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刘先生在龙泉工商局调出注册公司的申办材料,发现这家贸易公司注册地点为龙泉驿区工商局,注册时间是2015年5月,注册资金300万元。其中,刘先生是法人代表,占股比例65%,还有一名小股东,占股35%,而领取证照的是除了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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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非常重要,不要随便提供
一、对于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码的网站,应谨慎对待二、求职者在简历中不要填写身份证号码三、复印身份证时,对多余的不合格的复印件进行销毁处理四、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在复印件上写明:“仅供某某单位作某某用,他用无效”
东奔西跑无结果,只好寻求法律途径
通过申办材料的信息,刘先生联系到执照申领人谭女士。谭女士表示,自己是一家帮助公司注册的服务企业,刘先生成立的公司是客户提供的身份证,自己完全按照流程注册的,并没有冒用他人身份证。当刘先生表示希望谭女士协助注销公司时,谭女士以证照不齐为由,拒绝出面办理注销。
随后刘先生联系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建议刘先生去谭女士所在公司办公地点,这一去才发现,谭女士所提供的地址根本就不存在。公司迟迟不能注销,刘先生感到有心无力,他告诉天府早报记者:“我后来又报了一次案,民警备案后依然建议找工商投诉,公司迟迟不能注销,根本没办法静下来做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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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天府早报记者联系九里堤派出所,询问刘先生的情况。接待民警表示,由于刘先生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地位于龙泉驿区,不属于他们的管理辖区,只好建议刘先生去龙泉驿区当地的派出所报案。而对于身份证被冒用的处理方法,该民警表示,身份证属十分重要的证件,如果出现冒用、假照等情况应立即报案,由警方介入协助调查。
记者查询了工商注册的办理流程,发现一般情况下,注册公司并不需要法人亲自到场,只需要提供法人和股东的相关的证件原件即可办理。就相关问题,记者咨询了省工商局宣传处莫女士,她表示按照规定,工商对登记材料是形式审查,材料真实性由提供者负责。之前她也看到过类似的报道,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进行非法活动,难以监管。
刘先生表示,他将通过法律途径,希望能够注销被冒用身份证信息而注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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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妥善保管你的身份证
诸如刘先生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许多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注册公司进行非法经营,若是相安无事则还好,但遇上亏钱、逃税漏税等非法行为,他们就一走了之,留下一个烂摊子让这些被冒用身份证信息的市民来处理。
民警提醒市民,由于第二代身份证可以办理许多重要业务,妥善保管身份证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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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全家人都担心不已
“法官,我真的没有去买这些房子,几十万的违约金我怎么还得起啊?家里面也为我这件事闹得不可开交,现在婚也离了,我该怎么办啊……”不久前,在巴南区法院的被告席上,李萍显得十分激动,一到发言就一股脑地说出这些担心的话。
旁听席上,她的父母及家人神情焦急,生怕听漏一句话、一个词,也怕听到任何关于李萍不利的消息。对于一家人来说,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让他们感到茫然和不知所措,原本平静的生活也被打乱。
李萍所说的和丈夫离婚确有其事,两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就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外,大家最担心的还是法院的裁决:万一她要是有任何一点的失误,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需要承担30多万元的违约金。如果真是这样,对全家人来说都是沉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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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接到通知以为是骗子
“在接到法院通知的时候,我还以为自己听错了或者是遇到骗子了。”李萍说,第一感觉是那么不可思议。
今年5月23日,巴南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李萍起诉至巴南区法院,诉称双方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萍购买原告开发的9套商品房,每套房售价100万余元。
李萍至今未支付房款,但合同已办理网签,公司无法再次向他人出售,遂诉请李萍解除合同及网签手续、同时返还房产、支付违约金30多万元。承办法官多次给李萍打电话,确认了真的有这起官司之后,她也逐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但是,莫名就摊上了9套房产,涉及千万元的官司,她不免心慌。在此期间,她不断地向法院表示:自己完全不知道这事,跟这事完全没有关系,不会出庭应诉。
此外,她和丈夫还离了婚,财产也进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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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身份证曾被领导借走
在核实了传票的真实性和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李萍才恍然大悟。
去年2月份左右,李萍被公司领导叫到办公室并将其身份证借走了1小时后归还。当时,只是公司新人的她不以为意,也没细问是怎么回事。
今年初,她曾接到过骚扰电话,称让她去房管局办理什么手续,隐隐约约提到了多套房产的事。当时,李萍还以为是接到了诈骗电话,将对方拉入了黑名单,此后便没有在意此事。
她怎么也没把领导借走身份证、接到骚扰电话和接到法庭传票的事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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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配合解除网签手续
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不可能无故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总价值达千万元的9套房屋。法官经过初步审查和走访、调查,发现涉案9套房屋确已进行过网签,且网签业主正是李萍,这其中必有蹊跷。
在庭审中,李萍表示对购房完全不知情,并确信自己没在任何文件上签字,且没有占有任何涉案房屋,直到官司缠身,才意识到当初随意出借身份证犯了大错。
涉及9套房合同均未经李萍签字,即合同未成立。原告则表示,唯一的要求就是解除房屋网签以便公司向他人另行出售。而李萍对此非常抵触,提出已经对原告失去信任,不会配合解除网签。
于是,庭审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原告向李萍赔礼道歉,李萍配合原告解除9套房的网签手续。
李萍说,自己实在不敢回想此事,希望此事就此告一段落,不想再被过多打扰,只希望以自己的经历给大家提个醒。
最后,办案法官提醒,居民身份证是自然人公民身份的象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它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自己的身份证一定要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更不能将其随意出借,以避免类似不必要的麻烦。
拿7张假身份证 专住青年旅社行窃
拿7张假身份证 专住青年旅社行窃
辛先生说,当天妻子突然接到一条微信好友的申请,申请人显示是一名女孩。该女孩称,要到他的旅社住宿,但走到旅社附近怎么都找不到地方,而且她还带着行李,希望老板能到外边接一下她。该女孩发送了一张照片,照片显示就在青年旅社不远处的一所学校门口。由于之前经常有人通过微信联系他们,因此两人都没多想,便让店员到外面去接那名女孩。可店员到了女孩所说的地方后,并没有见到女孩,当店员回到旅社时,笔记本电脑已经被盗了,姓李的男子也不见了,辛先生查监控发现,是姓李的男子偷走了电脑。
事发后,辛先生报了警,但姓李的男子使用了假身份证,虽然有该男子的影像信息,但查找起来非常困难。
拿7张假身份证 专住青年旅社行窃
不少旅社存储该男子电话
备注为贼或小偷
在辛先生报警前,明德门派出所已经接到类似报案,之后警方又接到两起类似盗窃案,这几起案件均发生在青年旅社里,作案手法非常相似,都是先登记入住青年旅社多人间然后伺机行窃,而且丢失的物品均为笔记本电脑或手机。通过各青年旅社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这些案件都是同一人所为,但该嫌疑人在不同的青年旅社使用了不同的身份信息,因此警方判断这些身份信息都是假的,并且该男子使用的手机号也不是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拿7张假身份证 专住青年旅社行窃
事发后,辛先生曾到附近的几家青年旅社调查,发现不少青年旅社都被该男子偷过,虽然该男子使用的身份证各不相同,但是该男子一直用同一个电话号码预订房间。于是,辛先生将这个电话号码公布到西安青年旅社的协会群里,提醒其他青年旅社的负责人留意该男子,其中不少人都将这个电话号码存了起来,并备注为贼或小偷,同时辛先生也将此线索告知警方,警方也希望通过此线索发现该男子的动向。
7月12日,位于东关南街的一家青年旅社传来消息,有人通过该电话号码预订房间,于是多位受害者一起到该青年旅社等待该男子的出现。该男子来到青年旅社后,大家发现果然是之前行窃的男子,随后该男子被大家合力控制住并报警。
拿7张假身份证 专住青年旅社行窃
上大学期间
就曾因在青年旅社盗窃被拘役
该男子被控制期间,曾先后3次试图逃跑,但都被几位青年旅社的负责人和警方一起制止。经查,男子姓高,高陵人,今年33岁,在上大学期间就曾因在青年旅社盗窃被判拘役半年。高某被抓后,警方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搜出假身份证7张以及其盗窃的一部平板电脑。随后,警方又在高某的住处查获被盗笔记本电脑6台及手机等电子产品。
昨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在明德门派出所见到被盗赃物,其中不仅有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还有手表、充电宝、数据线等物品。昨日上午,明德门派出所将被盗物品返还给相关受害者。
拿7张假身份证 专住青年旅社行窃
曾是培训机构教师
嫌赚钱慢开始盗窃
辛先生介绍,目前只有青年旅社设有6人、8人、10人等合住的房间,这些房间是按铺位收费的,每个铺位一天只要二三十元,年轻游客一般都会入住多人间。
据高某交代,他曾在一家培训机构当教师,嫌赚钱慢开始盗窃,盗窃目标主要针对青年旅社里的客人以及老板的财物,假身份证有6张是伪造的,一张是他捡的。
办案民警介绍,高某每次都会预订多人间的铺位,趁同屋游客不注意作案。在已经确认的案件中,除了店方被盗外,还有外地游客被盗的情况。目前,警方已落实案件7起,涉案金额2万多元,高某已被批捕。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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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身份信息被冒用 一年交通违法5400次
中国新闻网8月13日报道 5月14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涉车犯罪侦查大队接到魏女士报警,称自己的身份信息可能被他人冒用了。根据魏女士反映的情况,民警上平台一查,果然如此,通过魏女士身份信息核查,名下却有5400起违法信息,涉车1300多辆。从2015年4月底至2016年5月初,一年的时间竟然有那么多起违法记录,单翻阅记录就有好几十页。
身份信息被盗用(资料图)
通过交警涉车犯罪侦查大队民警调查,目标指向一个二手车市场。民警调查得知,在这个二手车市场里,有一个非法的中介机构,利用魏女士身份信息处理的5400起违法记录就出自这里。
原来,2014年,魏女士为图方便,曾找过一个专门的“交通违法处理中介”处理过一个违法记录。只是没有想到,她的身份信息从此便被“有心人”掌握了,还利用她的身份信息帮他人有偿的处理违法记录。
身份信息被盗用
抓获 个人信息被盗用
民警展开调查,于5月底将嫌疑人卢某抓获。经查,在给魏女士办理违法处理的过程中,卢某暗中非法用她的驾照、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在km122网站、APP注册了实名账号,并绑定在卢某自己的手机上。从此,卢某就用魏女士的实名账号开始给人处理非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每一单收费5元。除了魏女士,卢某还非法套取了另一名驾驶人岳某的个人信息,办理了1400多起交通违法。
身份信息被盗用
据了解,目前,电子眼抓拍的非现场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果车辆不是营运车辆,在无法确定违法当事人的情况下,车主对车辆违法记录进行处理时可以不计分的。卢某正是熟知这一信息,利用两名曾找过他处理违法记录,并提供过身份信息的魏女士和岳先生的身份信息,有偿替他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6800起,从中获利34000元。
目前,卢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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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刷单负债百万系被盗用个人信息
身份证新规出炉,学生刷单负债百万因身份信息被借用。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近日,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身份证新规10项条款。
引起舆论关注的学生刷单负债百万,就是因为身份信息被借用而致的后果。7月22日,镇江某高校大学生反映,不少学生刷单负债百万。事起有社会人士以提 供一两百元报酬为条件,通过学生代理,向大量在校学生借用身份信息,发生校园安全事件,以他们的名义在分期支付软件上刷单买手机、借款,随后,定期打钱给学生还“月供”。近日学生代理突然通知他们,负责给钱的上家资金出现问题。现在债主频频催款。据介绍,共有200多名大学生受牵连, 涉及金额近百万元。目前,此事已引起镇江市公安局的重视,辖区派出所正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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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老百姓,新规作出7大提示
①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②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③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④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⑤公民应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⑥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⑦可积极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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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家机关,划出5条红线,推动1项机制
5条红线
①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②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场核查,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③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④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⑤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于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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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机制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办法》全文如下公安部 中央综治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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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 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 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 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 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 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九、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 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 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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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明确,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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