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52233,.中国禁抢注名人商标 外媒:或终结山寨商标泛滥,.2017-01-13 20:34:06 ,.庞晟,.,.middle

中国禁抢注名人商标 外媒:或终结山寨商标泛滥

  参考消息网1月13日报道外媒称,中国最高法表示禁止将公众人物姓名以容易令消费者误解的方式用于商标,这次释法或减轻国内外名人对姓名被抢注的担忧。

  据英国《金融时报》1月12日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名人的姓名不能以可能欺骗消费者的方式注册为商标。这一表态是最高法一轮司法解释的一部分,这轮司法解释将提高中国为数众多的商标抢注者的生存难度。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中国商标法禁止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的姓名,以会让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品质或特征产生误解的方式用到商标中。

  就在这一解释出台一个多月前,该法院曾裁定迈克尔·乔丹拥有对其姓氏中文翻译的权益,推翻了此前地方法院做出的支持一家中国企业的判决。该企业在未经乔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围绕这位前芝加哥公牛队篮球明星的名字建立了自己的业务。

  在中国,商标通常会被授予第一位申请人,这让“商标抢注”现象十分猖獗。这次司法解释与单个法律裁决的地位不同,它是对中国地方法院的通行指导意见。至于它在3月1日生效后会产生多大影响,则部分依赖于商标法法院如何定义“公众人物”。

  中国最高法这些新条文或减轻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等公众人物的担忧。据法新社(AFP)报道,特朗普在中国至少有45个以自己名字发起的商标申请在等待批准,此举似乎是为了防范商标抢注人士的困扰。

  另据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站1月12日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1日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一些耳熟能详的名字将被严格限制抢注。

  规定同时指出,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当商标。

  此外,商家们用商标搭明星“便车”也将行不通。

  至于一向令人混淆视听的山寨商标如“麦肯基”,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报道称,这条规定的实施,能否终结山寨商标大行其道的现象?外界仍将拭目以待。

  资料图片:市民从一家“乔丹体育”门店前经过 新华社发(陈文武 摄)

  最高法明确了!这些人的名字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汤琪 摄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现实中,也有商家为了“搭便车”,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乔丹”、“007”、“哈利波特”……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

  11日,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行为将被严格限制。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当商标!

  文化名人、商界精英的名字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而此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用商标搭明星“便车”行不通!

  在现实生活中,影视、体育明星的名称被企业抢注成商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比如,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对于这一领域的纠纷,此次《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这也就意味着,试图用商标“搭便车”的做法将行不通。

  资料图:“007”扮演者丹尼尔(左)。中新网记者 翟璐摄

  影视作品、角色名称能否用作商标?

  “007”、“功夫熊猫”、“孙悟空”等中外影视作品中的形象深入人心,也让一些企业打起“蹭热度”的如意算盘。此前有企业曾将“007”、“JAMES BOND”等注册为商标引起异议。

  《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不过,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也不能一刀切。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表示,在强调对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保护的同时,另一方面,要注意防止侵害社会公众对公共的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必须要注意这个度。

  资料图:一电动汽车专卖店待售的电动汽车酷似各种知名豪车品牌。

  山寨商标混淆视听怎么破?

  “麦肯基”是啥?麦当劳和肯德基终于“联姻”了?近年来,不少像“麦肯基”这样的山寨商标让人哭笑不得,那么,怎样的山寨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其他相关因素。

  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规定》还在第十三条中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这条《规定》的实施,能否终结山寨商标大行其道的现象?外界拭目以待。(张尼 汤琪)

  最高法: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系亲属 或视为恶意串通

  中新网北京1月11日电(张尼 汤琪)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如何判定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问题予以明确。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近两年来增幅尤为迅猛。此类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社会关注度高。这其中,恶意抢注商标行为频频发生。

  今日发布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此明确: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中新网记者查阅发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分析称,将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的商标申请人,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旨在充分发挥该条款制止抢注的功能。

  宋晓明还强调,在对商标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上,《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一贯司法导向。

  今日公布的这则司法解释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完)

  明星艺名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最高法给出答案

  中新网北京1月11日电(张尼 汤琪)明星艺名到底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针对这一备受争议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11日发布的一则司法解释给出答案: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授权确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对此解释称,《授权确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从“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角度,认定了对姓名权的损害。

  宋晓明表示,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并非以自然人的户籍姓名,而是以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来主张姓名权的,该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依照第一款规定判断诉争商标的申请是否对其构成损害。

  “我院最近审结的‘乔丹’案件所明确的相关标准,既是对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也是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准确阐明。”宋晓明表示。

  宋晓明强调,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是市场主体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维护商标领域的良好秩序对于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以及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他表示,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七条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此次《授权确权规定》在对商标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上充分体现了该立法宗旨,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一贯司法导向。

  据了解,今日公布的这则司法解释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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